2009年03月20日 00:00 来源: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作者:匿名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 [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规 费 标 准
序号 | 规费名称 | 规费费率上限(%) | |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 |||
1 | 排污费 |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 |
2 | 社 会 保 障 费 | 养老保险 | 16.36 |
3 | 失业保险 | 1.64 | |
4 | 医疗保险 | 6.55 | |
5 | 生育保险 | 0.82 | |
6 | 工伤保险 | 0.82 | |
7 | 住房公积金 | 8.18 | |
8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 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 拟建工程的工期;
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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