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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10月30日 00:00 来源:湖南省交通厅 作者:wukaka

湘交基建[2007]220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速公路建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属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省高管局)为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对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含企业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八条  各项目投资人应及时组建项目公司或委托代建公司;凡未明确投资人的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代理项目业主行使职权。

第九条  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省高管局设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配合省交通厅规划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对地方政府或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高管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派驻项目联络员,代表省高管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为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联络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项目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帮助项目法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优化设计建议。

(二)根据省高管局的总体安排,督促项目建设总体进度,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

(三)深入施工现场,调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

(四)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及时掌握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责成处理。

(六)了解、掌握项目资金组织、到位、使用情况和计量支付情况。

(七)督促项目法人每月及时报送工程报表、设计变更汇总表(或台帐)、财务报表。

(八)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行业管理意见,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高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指派或委派设计监理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核查勘察设计数据和技术指标,做到设计准确、安全、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基本建 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编制公路用地图、征地拆迁数量表及征拆预算等文件。

第十四条  省高管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由沿线市(州)、县(市、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按照征地拆迁标准和实物量,经协商一致后,同项目法人签订征地拆迁预 算包干协议,并报省高管局备案。项目法人按签订的征地拆迁预算包干协议检查、验收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并按进度支付征地拆迁款。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的要求,在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编制的施工和监理招标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由省高管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核备;其招标结果、评标报告等报省交通厅备案,并送省高管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接受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开工前审计、质量监督申请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施工许可;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的规定,按照合同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合理安排,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规范化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高管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督促从业单位尽量减少对植被、水系、道路等方面的破坏,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省域内高速公路均应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并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同时向省高管局办理联网收费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第三十一条  省高管局应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力度;凡未按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责成其整改, 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建设成本。

第三十四条  省高管局应监督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督促项目法人安全、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落实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的要求,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 建设资金包括用收费权质押组织的银行贷款资金,在项目完工之前不得支付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一切费用。在资金使用和工程款的支付中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贯彻执 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规定执行。竣工文件应按《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工文件》编制范本的规定 编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廉政建设合同制,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并按照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交通厅《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湘交监字[2003]257号)等规定,加强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从业单位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廉洁自律、诚信从业,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与沿线各级政府的联系,做好“路、地共建”工作,做到工程施工不损害地方利益;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运、盗窃施工物资等行为,及时上报沿线各级政府,依法予以打击。

第四十二条  省高管局应加大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行业管理举报、投诉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字: 湘交基建[2007]220号     责任编辑: 三宅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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