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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路港建设费的通知

2012年10月31日 00:00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匿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1996)7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交通建设,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征收路港建设费。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

路港建设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按鲁政发〔199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标准

路港建设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按费率征收。凡按费率征收养路费的车辆,按营运收总额的3%征收。

(二)按费额征收。汽车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5元征收。

三、征收管理

征收路港建设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按月在每月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征收路港建设费统一使用养路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路港建设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公安部门对其车辆不予年检和年审。

各征收单位对所征收的路港建设费,在解缴养路费的同时,必须足额逐级上解至省交通厅养路费专户,不得擅自挪用。省交通厅按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用于补充征管费和征稽人员劳务费等费用。

本着集中力量保全省重点建设的原则,征收的路港建设费由省里统筹安排使用。路港建设费应缴税费,实行先征后退,全额返还的办法。

省财政厅、审计厅要对路港建设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路港建设费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

关键字: 山东 鲁政发(1996)71号 路港建设费     责任编辑: w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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