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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暴利超市"亟待立法管理

2013年02月20日 00:00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作者:交通造价网

高速公路"暴利超市"亟待立法管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暴利”商品现象,披露了服务区管理和运行的多个盲区,针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行的立法,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职能部门缺执法依据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涉及到交通、工商、物价、公安、卫生、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就高速公路服务区“暴利商品”现象,工商和物价作为直接的管理部门,曾一度觉得执法依据不足,感到非常棘手。
 

  高速公路服务区属于特种、特定经营区域,虽然接受工商部门属地管辖,但因交通和跨部门执法的阻碍,实际监管中,仅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抽象审查,而难以实施具体的市场行为监管。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品,市场化竞争程度很低,有变相垄断的嫌疑。但如果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执法干预,却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经营者盼走一条正路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企业,也对这种无明文规定的局面露出无奈。因服务区的价值核定没有精确参考标准,经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无序竞争现象。通过无序竞争取得经营权后,经营企业难免出现高价牟利的混乱行为。
 

  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到底是该从通行费中列支维护,还是靠服务区自身经营维持运转,这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给出一个明确回答。
 

  立法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尽快通过立法确定服务区的管理、经营、运行准则,厘清服务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是规范服务区运转的当务之急。
 

  我国的高速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同时也是一个垄断行业。政府部门对这一领域加强法规监管,也是充分考虑民众利益的体现。服务区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展开市场化竞争,有利于高速公路健康有序地运行。
 

  职能部门或高速公路经营主体,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商铺收取的场租费,不应该高出合理的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场地收费过高的话,这笔费用肯定会转嫁一部分到过路的司机乘客头上。”高速公路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这个问题上,职能部门要摆正位置、加强监管。职能部门应该制定出一些规则来,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给不同的企业,引入不同的企业竞争来打破垄断。“虽然商品售价属于企业行为,但作为高速公路来讲具有垄断性,职能部门在这方面不能放松,不能说给企业、公司承包后就完了,行业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如果能引入充分竞争,服务区商品自然会回归合理的价格,在欧美等国服务区的封闭性不像中国这么强,竞争也更为彻底,商品价格畸高的现象少见。

关键字: 高速公路 暴利超市 立法管理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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