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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航道 护航国家战略

2015年02月11日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作者:交通造价网

编者按

2月9日,《人民日报》刊发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杨传堂署名文章,本网今日全文转载,敬请关注。

依法治理航道 护航国家战略

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简称《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七章、四十八条,构建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航道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以《航道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为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海运强国等国家战略助力护航。

一、充分认识《航道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航道法》对促进航道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法》颁布施行有利于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法》的颁布施行,填补了航道治理的法律空白,与《铁路法》《公路法》等共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为依法治理航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提供了法律规范,有利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交通运输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航道法》颁布施行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航运事业科学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对航道保护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航道资源保护不力,水运特别是内河航运发展相对滞后,比较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航道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加快补齐内河航运发展短板,优化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发挥综合运输的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从而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航道法》颁布施行有利于打造长江黄金水道、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长江航道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基础支撑,是贯通长江经济带的运输大通道。《航道法》明确了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强化了航道保护,有利于按照“深下游、畅中游、延上游、通支流”的原则,加快治理长江干线航道,改善支流通航条件,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黄金水道,建成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对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法》颁布施行有利于加快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更好落实海运强国战略。《航道法》颁布施行,有利于加快海上航线互联互通,促进铁水联运、江海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有利于加强海运战略通道建设,保障重要物资海运安全,对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和海运强国战略实施意义重大。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航道管理制度体系

历经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在总结我国航道建设管理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航道法》在制度设计上有了许多创新和重要突破。

构建了财政资金保障制度。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投资大、见效慢、正外部性强,航道发展的效益间接体现在对水运发展的促进和对沿岸经济的带动、环境的全面改善上,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以政府财政作为主渠道来保证资金链。《航道法》明确由政府按需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完全符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了航道规划制度。针对航道存在的技术等级低、通航条件差等问题,《航道法》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在此基础上,《航道法》进一步明确了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要求注重航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

明确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航道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航道安全的基础。为筑牢这个基础,明确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边界,督促相关各方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航道法》明确了航道建设各参与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

健全了航道养护管理制度。《航道法》强化了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门的责任,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障航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强化了航道保护制度。《航道法》规定,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对可能造成航道破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等。

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三、认真贯彻实施好《航道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交通运输系统要把《航道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增强全行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快推进与《航道法》相配套的《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航道管理法规体系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加快推进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与地方航道管理机构的职责体系,逐步建立以中央和省两级为主,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推进界河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央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跨区域重要干线航道管理机构。

依法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投入。《航道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事权范围内的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要根据航道建设养护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加快测算所需资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应资金。

依法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划分,督促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履行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义务,确保有关工程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

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交通运输相关执法单位要严格规范执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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