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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2012年09月06日 12:07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wukaka 转载


省交投公司、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重点办、厅质监局、厅造价站、省公路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廉政阳光工程”创建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把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作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认识、强化管理、严格执行。

(二)实行变更决策制度,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健全和严格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设计变更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水平。要按照设计变更的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咨询与评估工作,对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高、规模和投资大的设计变更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设计咨询审查制度。严禁以建设管理单位办公会议、四方签字会议等形式代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设计变更。

(三)严肃设计变更纪律,强化设计变更监管。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管理单位要提高设计变更监管的自觉性,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现场核查、专项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把握住项目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将设计变更的发生频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严格设计变更中的设计、监理、施工和管理“四方”职责,突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坚决杜绝通过设计变更达到扩大差额补贴、增大贷款额度、调整设计概算等目的,严禁肢解变更、人为变更和虚假变更。

(四)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建设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设计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管理单位要带头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坚持“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在设计变更的管理上不缺位、不放松、不被动,杜绝指令变更、串通变更和虚假变更,自觉规范变更设计行为,严格设计变更过程控制,强化建设管理程序,从制度上堵住违规变更的廉政风险。

(五)履行参建各方职责,推行变更“阳光”操作。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的建议、核查、论证、申请、设计、评审、确认、批复、归档职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建设程序和工程审计等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详细调查、充分比选、科学论证;施工单位应从了解现场、掌握实际、针对问题、结合施工经验,提出变更设计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意见;监理和设计咨询单位应从变更设计依据的充分性、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风险性等方面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好对设计变更的路线、桥梁、隧道等工程方案的安全性评估,发挥变更设计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执行者的主导作用,严格设计变更的报批原则,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阳光”操作,将审批情况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接受参建各方和社会监督。

(六)健全变更台账管理,强化变更过程控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设计变更的建档归档和台帐管理工作,及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强化过程控制与过程管理,确保设计变更台账和档案的可追溯性与完整性。设计变更台账在规定时限内,应按要求报送省厅备案。

(七)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省厅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进一步采取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建设市场督查和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等手段,加强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厅质监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变更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台帐管理不规范等行为应书面责成整改,并上报省厅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

(八)建立健全违规变更、虚假变更、过失变更的责任主体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设管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考核内容。

(九)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2.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范畴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变更建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也可直接向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详述设计变更理由;

2、审查论证—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核实,对设计变更的路线、桥梁、隧道等工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必要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变更申请—项目法人对经论证确认的设计变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①设计变更申请书②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合理性论证情况③各类资料(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④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协调指挥部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

4、设计审查—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5、审查批复—项目法人对审查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提交①专家组评审意见②安全性评估结论③设计变更说明④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⑤工程量与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及分项概(预)算文件;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专班对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核查与专项评审(也可与项目法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一并进行),形成审查意见,对修编、确认后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批复(交通运输部批复的初步设计项目报部备案),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范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主线(包括分离式路基)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不含10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主线纵坡调整)。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1)桥梁结构体系发生变化的,如梁桥、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体系;

(2)桥梁上部构造跨径发生变化的,如梁桥、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跨径发生变化调整;

(3)桥梁上部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如装配式预制T梁、小箱梁、空心板结构改为现浇箱梁结构等;

(4)装配式预制T梁、小箱梁、空心板结构的跨径发生变化调整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通风模式)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1)收费站点位置发生变化是指主线收费站的位置发生变化;

(2)收费站点规模发生变化是指主线收费站的收费车道数量发生变化。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预算超过概算、决算超过概算,需要调整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主线(包括分离式路基)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不含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包括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主线纵坡调整)。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包括连接线长度的变化)。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包括因方案的变化导致处置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1)路面结构类型发生变化是指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结构类型及基层、底基层结构类型的变化;

(2)路面结构厚度发生变化是指面层总厚度和基层总厚度的变化。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1)桥梁结构体系发生变化的,如梁桥、拱桥、斜拉桥等体系;

(2)桥梁上部构造跨径发生变化的,如梁桥、拱桥、斜拉桥等跨径发生变化调整;

(3)桥梁上部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如装配式预制T梁、小箱梁、空心板结构改为现浇箱梁结构等;

(4)装配式预制T梁、小箱梁、空心板结构的跨径发生变化调整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隧道净空断面发生变化的;

(2)增加斜井施工和增加施工横洞方案的;

(3)竖井、斜井和施工横洞断面尺寸和长度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指互通的型式)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指监控、通讯系统模式)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关键字: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责任编辑: 三宅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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