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7日 00:00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匿名
苏交质〔2009〕21号
关于我省取消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养路费及调整车船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要求,2009年元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等六项收费。为此,部颁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中的养路费也应作取消。
为了更好地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省厅编制了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中车船税的标准,现予以发布。就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编制采用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应执行本标准。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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