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02日 00:00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匿名
豫交计[1998]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提高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造价文件的编审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河南省(豫建定[1991]8号)《河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考核认证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认证,是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地业性专业。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为资格认证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概预算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并通过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评审后颁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概预算业务。
第二章 证书和印章的申请、颁发和注册
第四条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交2寸照片4张及报名费。经所在单位及本地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统一造册报省考核办审批,最后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办量发证、注册和刻制专业印章。
第五条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工作边疆五年以上的现职在岗、离退休人员经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均可申请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培训及考试每年举行二次,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应持离退休证明和聘用单位聘书,由聘用单位统一申报。
第七条根据目前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状况,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后,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免于培训及考试的考核认证工作。
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年龄在四十岁以上,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八年),或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十二年以上(含十二年),有显著业绩者。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推荐及本地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经小考核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核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证书和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须有持证人的签名,并加盖资格证印章方能生效。否则,审核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持证人员不得私自承揽非本单位(或非聘用单位)的概预算编审或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遗失证书或印章,应及时到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办理登记备案,并须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不合格者将吊销证书。年审时持证人所在单位应送交下列资料:
1、证书和印章;
2、持证人两年内编审的概、预、结(决)算书3份;
3、经本单位盖章初审后的概预算人员年审表。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调离原申报单位,应有其聘用或任职的单位向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向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脱离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工作岗位连续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二)赴境外定居、服刑或死亡等情况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公路、水运概预算工作岗业务的;
(四)不宜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工作岗位业务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于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注销其概预算人员资格: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年审的;
(二)概预算编审误差一次在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一年内累计编审误差三次超过百分之五的;
(四)擅自涂改、转借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的;
(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违反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意高估冒算,或压级压价,欺瞒对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私自承揽外单位概预算编审业务的;
(七)离聘、解聘后继续使用原聘用单位专业印章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伪造资质证书,私填编号、专业名称,私刻专业印章或有其他侵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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