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23日 00:00 来源:广东定额站 作者:广东定额站 转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建设项目“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效益与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交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反馈至省交通厅基建处和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东省交通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水运工程造价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运工程造价是指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由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大部份组成。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动态投资包括物价上涨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等。
第四条 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运工程造价,并对水运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省交通造价机构)负责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体制实际情况,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一) 省交通造价机构管理范围 1、负责国家、省管重点水运工程造价管理; 2、负责沿海、内河1000t级及其以上的港口(码头)工程; 3、负责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航道工程及其他水运工程。
(二) 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1、负责市管1000t级以下的港口(码头)工程; 2、负责市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运工程。
第六条 省交通造价机构管理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水运工程造价数据库,组织和编制我省有关水运工程的补充定额,发布水运工程造价信息,为我省水运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查,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等工作。
四、制定工程建设的造价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造价动态管理。
五、提供交通建设(水运)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纠纷的进行调解工作,向纠纷双方或有关单位提供造价鉴定意见。
六、负责水运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造价执业培训、考核及再教育学习等工作。
七、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七条 市(地)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接受省交通造价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查工作。
三、建立工程建设的造价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市管水运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造价动态管理。
四、对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造价建设项目,向省交通造价机构报备。
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水运工程造价数据库,向省交通造价机构提供水运工程有关补充定额的资料。
六、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三章 水运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水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执行交通部现行颁布的有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办法、省交通厅有关造价编制的补充规定。水运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费用,参照执行公路、土建、市政、水利、电站、通信、等相应专业的工程定额进行计价。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文件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同的实施阶段,分别有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及规定,根据计价依据、设计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格,成品、半成品材料和设备到工程所在地的价格计算规定进行编制。其组成的内容、附表必须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单位和造价人员编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造价文件,是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造价采用动态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立水运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编制调整预算或调整概算、工程竣工阶段编制竣工决算等。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估算的编制应内容完整,不留缺口。经审查的投资估算是批复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之一,是控制工程设计概算的基础。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设计概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审查的设计概算是批复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控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重新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经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合理性的依据,同时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若因设计方案的改变使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应重新调整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概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确定业主控制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防止不规范报价行为,防止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报价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审查的施工图预算,是确定业主控制价和标底的基础。若需要编制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本和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编制,但不得超过经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预算。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企业特点,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第十九条 合同价: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规则,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费用
一、变更费用应严格按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二、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并明确变更工程数量。没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变更或变更工程数量,其变更数量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
四、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 (一) 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 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三) 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
五、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设计概算(静态部分), (一) 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 (二) 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或因变更费用等原因超过原批复项目的建筑安装费(概算第一部份费用)时,其增加费用需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三) 如变更费用造成超出项目批复总概算时,应办理有关调整投资规模的手续,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索赔费用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索赔程序,并根据索赔的证据、索赔的文件及其时效性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完成工程内容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经发包方与承包方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确认的工程结算费用是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
一、工程决算是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支出,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有关资料、资产的移交工作。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审竣工决算。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水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必须报送省交通造价机构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未经审查、审批的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审定工程决算报告送交审计部门审计,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送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的建设。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完善基建报批手续,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现行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外业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和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建设单位违约而应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因建设单位方原因造成停工者,承包人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造价机构负责办理工程甲乙双方提请调解的有关水运工程造价纠纷问题。经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是指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组织定额的编制和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按期拨付给省交通造价机构,统一使用。
第三十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省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有关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和费用,建立造价数据库。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从业单位,有义务向省造价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编制工程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办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到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凡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通过水运工程造价岗位资格)、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人员,可在我省从事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业务。
第三十三条 造价文件上必须由有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否则其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有关单位不得据此拨付款项,主管部门在审核竣工决算时不作为工程成本列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文件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造价机构对水运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的造价计价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对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执行专业人员对经办的水运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对于不正当的计价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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