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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2013年02月28日 00:00 来源:江西定额站 作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31日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2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以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部颁《编制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执行《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2、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 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1、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含调概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的估算且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其概预算按新的补充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执行原补充规定。

3、自2013年1月1日起,原补充规定(赣交计字〔2008〕235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

关键字: 补充规定 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     责任编辑: w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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