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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中让人费解之处

2013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作者:交通造价网

  近期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立项审批,再由其自身组建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在享受通行费优惠的车辆中,除了军车、警车、农产品运输车辆之外,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也被列入其中。


  意见稿重申了现行条例中公路最长收费期限的规定,即政府还贷公路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但意见稿同时为延长上述收费期限开了三道口子,新加入了3项规定:


  一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二是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三是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这样岂不是意味着,最长收费30年的“硬性”规定不攻自破?


  更让人费解的是,交通部门车辆被新增列入“过路免费”行列,而享受节假日优惠还不到一年的小客车,却要为特定时段的免费“变相”买单。这样的规定,把公众利益置于何地?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资深研究员董焰忍不住发出声音,董焰:“让大家过好节日的优惠措施,就这么几天,还要延长收费,是不是交通部门太小气了?”


关键字: 收费公路 管理条例 修正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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